日前,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旻律师出席了由万向区块链实验室、HashKey Group、PlatON联合主办的“2023香港Web3嘉年华「全球Web3支付创新论坛」”,并进行了《稳定币的法律规制》主题演讲。
以下为袁旻演讲全文: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讲将从Stable Coins和Regulating两方面展开。
大家都很熟悉Stable Coins,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资产的(Asset Backed),另一种是基于算法的(Algorithmic Stable Coins)。最典型的资产稳定币是以法币为价值锚点的稳定币。资产稳定币的价值取决于资产价值的波动。
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中通常有三种流:信息流、物流和支付流。Stable Coins类似于支付流,我们经常提到的NFT更像是产品,Web1和Web2基本上是信息流产品。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来说是一个链状的数据库,其中的数据存储是单向性的,且不容易更改和删减。
Stable Coins在支付上的优点非常明显,它能让跨境支付更加容易,因为它具有非常强的全球性,是非常国际化的东西。在国际支付上,即使使用美元也会需要些时间,但如果用了Stable Coins,它就会快得多。从银行服务人群的角度来看,很多人没有信用卡和银行卡,通过Stable Coins和其他应用程序可以惠及更多的人。我们审核的合同中包括投资和其他应用,这些合同项下交易所用的货币基本都同时接受Stable Coins和美元,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
另外,有个重要概念,Value Reference。香港发布的Stable Coins Consultation Paper专门讨论了Value Reference的问题。它指的是,Stable Coins锚定的价值体系到底是什么?通常我们看到的是美元。香港的稳定币立法将把以港币为价值锚点的稳定币作为其优先规制的对象。
第三个是全球化。这里说的全球化并不是我们常说中的贸易全球化,更多是支付全球化。现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美元,但其实还有一种“美元”,就是以美元为Value Reference的Stable Coins。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我们可以想象Stable Coins的发展,特别是以美元为Value Reference的Stable Coins的发展。实际上,这是让美元的主导地方加强了,增加它的应用场景。
当然Stable Coins也存在风险。其中一个显著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因为Stable Coins是一种新兴的产品,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管理它。同时,各国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因为业态极其灵活,法律监管风险在这样灵活多变的行业中会更加突出。
在国际私法律立法方面,有两大流派:一种是冲突法,即根据交易连接点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这种国际私法立法比较常见。另一种是形成具体的国际私法实体立法,情况较少。从个人的观点来看,对Stable Coins的监管有可能在国际合作中进行国际私法实体法,才有可能有效进行相关方面的规制。
在分析交易的法律问题时,Private和Public利益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当我们思考交易中涉及的利益时,我们要区分交易方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或实体,那么它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合同性风险或客户保护风险。如果存在公共利益,例如货币政策,则政府可能会进行相关监管。此外,还存在私人和公共利益相结合的情况,例如经济法和行政法。这是我们对交易进行法律分析中的一种分析框架。
一般来说,这些立法可以分为5类:
1、No Action—Market Driven,最典型的如ICO,2017年是热潮,后来销声匿迹了。这种情况下,市场直接告诉大家这件事不太好做,就结束了。很多国家也有这样的态度,特别是早期的时候。
2、Opt-in/pilot regime。
3、Risk-Base regime(以风险为导向,以针对特定风险的方式立法)(HK)。
4、Catch-all regime(以风险为导向,以针对全面风险方式立法)。
5、Ban。
第三和第四种立法方法都有前瞻性。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昨天我也听了演讲,有人说这个领域没有法律。但这可能是一种误解。特别是在大陆法中,所有的立法和规制都来源宪法,宪法下面是法律,法律下面是法规。逻辑上是全覆盖,怎么会没有法律呢?只是没有专门的立法。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需要检索有更广泛适用范围的法律及上位法。没有专门立法并不是没有法律。
在Risk-based和Catch-all之间,其实还可以采用一种可能:Summary of Existing Law,加上Risk Based/Cath Call Regulation。我在写个SFC的建议里有提到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让人们知道现存法律是适用的,而不是以“没有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当你前期把现有法律成本考虑进去后,后期整改和合规的成本就会变小。
下面讲一下Regulating。它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语境不同。在大陆法中,立法是有层级的,Regulation可以认为是一级法律;而在英美法中,立法是平行的。我之前在美国读书时,遇到了一道选择题,询问一个法律原则的来源。答案是Law,指的是案例法。其他的选择是Equity和Regulation。在普通法立法体系里,Regulation一般是案例的总结。但在近代立法中,特别是1933年和1934年的美国证券法,具有前瞻性,旨在防范在案例法中还没有防范到的风险。
香港现在Token专门监管基本是通过发放四种牌照(1/4/7/9)以及VASP牌照来实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规则来管理Stable Coins,只有咨询文件。但是,立法态度很明确,Stable Coins将很快受到监管。
最后想和大家说一下,从去年10月底到今年初,香港密集地出了各种关于数字货币(包括Stable Coins)的文件及讨论稿。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重点:
一是关于现银行如何为数字货币业务提供银行服务。
二是关于Stable Coins。
Stable Coins会是下一个立法重点,大家敬请期待。有了与Stable Coins相关的Licenses加上Token Exchange licenses以及其他数字货币业务的licenses,Web3的基础法律框架就形成了。在一个更牢固的法律框架下,业界也会涌现出更加有趣的生态。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享受其中的乐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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